在香港個人破產是一項受《破產條例》(第6章)所規管的法律程序,旨在為無法清償債務的個人提供重整生活的機會。當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會進入一段受監管的破產期,所有資產、收入及財務行為都需交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管理。對不少香港市民而言,「破產令」與「解除破產令」的概念容易混淆,本文將由專業AWMS會計為大家深入解析。
一、破產令的定義與法律效力
破產令(Bankruptcy Order)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頒布的法律命令,當個人因負債過重、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均可向法院申請破產。一旦破產申請成功,破產令便生效:
- 破產人所有資產將自動轉交予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管理;
- 破產人喪失對資產的處理權;
- 需定期提交收入及開支申報表;
- 不可擔任公司董事或創辦新公司;
- 不可以信用方式借貸超過港幣5萬元,除非向貸方披露破產身份。
此程序的核心目的並非懲罰,而是讓財務陷入困境者在法律框架下重新出發,公平地對所有債權人作出分配。
二、破產期間的監管與義務
在破產期內(一般為4年),破產人需遵守多項規定,包括:
- 每年提交收入及支出報告;
- 向受託人報告任何收入變化或資產取得;
- 若需外出香港超過一定時間,需事先獲批;
- 不得隱瞞或轉移資產。
若破產人違反法定義務或被查出欺瞞行為,法院可延長破產期,甚至拒絕解除破產令。因此,遵守法律規範及主動配合受託人,是爭取提早解除破產的關鍵。

三、解除破產令的意思與條件
所謂「解除破產令」(Discharge from Bankruptcy),即是破產人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後,獲得法律上恢復正常財務身份的狀態。解除方式主要有三種:
自動解除
破產人於破產令頒布後滿4年(首次破產者)或5年(非首次破產者),並無違規情況,法院會自動頒布解除令。
法院提早解除
若破產人積極配合、如期供款、無隱瞞資產,並獲受託人支持,可於2至3年內申請提前解除。
特別解除
在特定情況下,如破產人能全數償還債務及費用,亦可申請提早解除破產。
解除破產令後,個人可重新擔任公司董事、香港注冊公司銀行戶口及申請貸款。惟信用紀錄會於破產完成後約5至7年內仍保留於香港信貸資料庫中,影響借貸評分。
總結
破產並非人生的終結,而是一個財務重生的起點。
理解「破產令」與「解除破產令」的差異,能協助債務人清楚掌握破產程序的階段與權利。若能善用專業會計與法律顧問的指導,依法妥善處理申報程序、維持良好紀錄,便可在破產期結束後重獲新生,重新建立個人財務基礎與信用評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