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個人自願破產是 湯氏會計 (破產及債務重組部) 擅長的服務,如果您在咭數、私人貸款上遇上還款困難,請盡快聯絡我們向您提供專業可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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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 湯氏會計 (破產及債務重組部) 代辦破產服務的好處
- 不用自行出庭,面對提交破產呈請的繁瑣程序
- 可選擇到律師辦理,亦可到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直接遞交申請
- 申請破產有大量文件手續,委託有經驗人士,進行代辦服務可避免因填錯文件,而延遲頒發破產令
- 提供法律意見,指導如何會見署方指定受託人
如何從破產的影響中恢復過來:
以下有一些提示可以幫助您盡快脫離破產壞處的影響,回復正常生活:
了解是什麼原因導致破產 – 香港的個人破產大多是由消費習慣造成的。如果這是財務困難的成因,那麼就需要學習如何管理好個人財務。
設定財務目標 –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債務人就可以定立新的財務目標。例如,債務人可以通過建立應急基金從小處著手。設定一個合理的目標 —— 可以慢慢開始重新積累因破產而失去的資產。
重建信用記錄 – 破產會損害債務人的信貸記錄,因此,所有債務都要準時還款,儘量減少負面紀錄。
要樂觀 – 儘管破產可能對生活造成很大的改變和影響,但這並不是末路。債務人只需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努力遵守破產的法規,準時償還債務。心理方面,債務人亦應吸取教訓,避免將來再次負債纍纍導致破產後果。
破產好處:
基於破產條例,如有金錢相關的民事訴訟及被追收債項之行動會因此凍結。
作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破產好處,是債權人須停止追討債項及相關行動。
申請破產人士仍可日後收取薪金過日常生活,受託人/破產主任會計算當事人的合理生活支出並給予每月之日常生活費用額度,使當事人及其家人能應付衣食住行上的需要
破產後果是薪金收入會把日常生活費扣減,剩餘金額才須要還款。
另一破產好處是不再需要為債務而煩惱。
四年期完結後,破產好處是可以重新開始,卡數及私人貸款不用再還。
另一破產後果是負資產之物業會由銀主出售,不需再為供樓而煩惱。
破產後果與壞處:
正常來說,破產的期限為四年,而申請破產人士每月之入息減去日常支出後,所剩的金額便須作還款之用。
破產令頒發及生效後,須立即聯繫破產主任或受託人,並提交收入支出及個人資產等事項。
另一個破產壞處是當事人只可以持有一個銀行戶口用作收取薪金之用。
破產期內不能申請貸款。
如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須通知破產主任及破產管理署。
破產程序上須遞交每個年度(四年)之收入說明書(週年報表)。
破產後果是不能乘搭的士。
破產後果是不可以購買貴重物品及購買資產例如物業,汽車等等。
申請破產人士不能再對已購買之保險作出供款。
破產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或有限公司董事。
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
填妥《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繳交款項:
前往破產管理署,帶同填妥之表格繳交 $9045,以支付破產程序中各項申請手續的費用及開支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進行見證:
前往高等法院:
A) 帶同上述文件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於會計部繳款處繳付法庭費用$1045
B) 在登記處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
C) 就呈請取得聆訊的日期及時間
D) 把登記處發出的粘膠標簽貼在呈請書上,並於表格相關位置填上存檔日期
E) 於登記處影印(收費)蓋印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各2份副本
F) 提交2份文件的正本並待登記處為呈請書的2份副本蓋印
前往破產管理署:
提交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各一份,並取得「初步訊問問卷 」 和「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再次前往高等法院:
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出席聆訊,待法庭頒布破產令
聯絡破產管理署或署方指定受託人:
預約初次會面和安排移交資產。於會面時提交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擬備破產令:
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的聆案官書記提交破產令初稿。收到處方寄出的批准的初稿後,再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全數三份破產令連同批准的初稿以供審核。
破產令存檔:
取回全數三份破產令後交到高等法院登記處的高級司法書記進行相關申請手續,再向破產管理署或暫行受託人提交兩份蓋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