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街頭談起「破產」,不少人第一反應都是「借錢不還」「走數避債」,甚至覺得是生意人「甩鍋」的捷徑。但事實上,香港《破產條例》實施超過百年,核心從來不是讓債務人「一跑了之」,而是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法律框架,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給誠實但陷入財務困境的債務人一個重啟人生的機會。今天跟大家拆解破產的核心規則、常見誤區,帶大家看清這項法律的真面目,以後再聽到「破產」二字,就不會只靠猜測下判斷啦!
有幾種分類?
很多人以為破產只針對公司,但其實香港的破產制度覆蓋兩類主體,叫法和規則各有不同,用表格一看就清晰:

選擇清盤從來不是「逃債」的擋箭牌
破產人/公司的資產
- 一旦法院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包括物業、存款、投資、收藏的名錶等貴重物品,後者常透過二手錶買賣渠道公開變現)都會歸屬於「受託人」或「清盤人」管理。
- 受託人會負責變現資產,然後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公平分攤給所有債權人。
- 破產不是「保住財產不還錢」,而是通過法律程式強制處置資產用於償債,反而能避免債務人隱匿財產、優先償還親友債務的不公現象。
惡意轉移財產?
為了防止債務人在破產前轉移財產逃債,香港法律設了嚴格的「撤銷權」:
- 破產呈請前5年內的低價轉讓財產行為,可被撤銷追回;
- 呈請前6個月內的偏向性償還(比如只還某個親友的債),可被追討;
- 若是關聯方(如股東、親屬)的不當償還,追討期更長達2年。
- 換句話說,想靠「提前轉移房產、存款」規避償債,幾乎是行不通的,反而可能因違反《破產條例》面臨法律責任。
破產後的限制
很多人以為破產後就能「一身輕」,但其實破產人在整個破產期間(通常4-5年)會受到諸多限制,處處受制:
-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律師、地產代理等多個行業的職位;
- 不能開立銀行戶口、使用信用卡,除非獲受託人批准;
- 不能擅自離港,姓名、地址變更必須即時通知受託人;
- 個人收入超過基本生活開支的部分,必須按要求繳納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
不論是個人破產還是公司清盤,都不是「債務人說了算」。要麼是債權人向高等法院提交呈請,要麼是債務人自行申請並經法院審批,全程受法律嚴格監管,根本不是想「破產」就能「破產」。

總結
看完這些規則不難發現,香港的破產制度是一套「雙向保護」的機制:
- 對債權人而言,它提供了強制執行的法律途徑,確保債務人的資產被充分追繳和公平分配;
- 對誠實的債務人而言,它避免了「債務滾雪球」的絕境,給了一個擺脫債務壓力、重新開始的機會。
- 所謂「破產=逃債」,不過是對法律的誤解。事實上,香港的破產規則對惡意逃債的懲罰極嚴,而對誠實債務人的限制又極多,根本不存在「鑽空子」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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