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個人破產申請(Bankruptcy)是《破產條例》(第6章)下的正式法律程序,目的在於讓陷入嚴重債務困境的人士,透過法律渠道重新獲得財務平衡。許多人對破產存有誤解,認為「破產後一無所有、人生終結」,但實際上破產並非絕路,而是一個讓你重新出發的制度。只要了解破產後的權利、限制與重生途徑,仍然可以有序地規劃未來。
破產期間的限制與法律責任
在破產期間(一般為四年),破產人須遵守一系列法律規定,包括:
-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 不得隱瞞資產或轉移財產予他人;
- 申請任何信貸超過港幣25,000元時,必須向債權人披露破產身分;
- 不得離開香港超過指定期限,除非獲破產管理署批准。
- 若違反上述條件,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延長破產期,甚至被撤銷自動解除破產資格。
破產解除與信用重建
一般而言,破產人若配合破產受託人工作,無違規行為,會在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解除破產後,破產紀錄仍會保留於信貸資料庫(例如環聯TransUnion)約五至八年,但隨著時間與良好信用行為的建立,信用評級可逐步恢復。
部分銀行及金融機構會在解除破產後兩至三年,重新考慮提供儲蓄戶口、信用卡或貸款產品。因此,保持良好紀錄、建立穩定收入,並理性理財,是重返正常財務生活的關鍵。
解除破產後可開公司
在香港,破產人士於取得「解除破產令」(Discharge of Bankruptcy Order)後,法律上即恢復正常公民及商業活動權利。這代表當事人可重新開設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合法出任公司董事,或參與企業的實際管理與經營決策。
資產與財務的安排
破產人的現有資產會由破產受託人接管,用以清償債務。這包括物業、投資、汽車及其他有價資產。日常薪金則會根據合理生活開支標準予以保留,其餘部分則可能需繳入破產財產。
此外,破產人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新公司或申請網上貸款,除非事先獲得破產管理署批准。若有額外收入(例如花紅、兼職收入),亦必須主動申報。這是為確保破產程序公平、透明,並保障債權人與破產人的權益。
總結
破產不代表人生的終點,而是一次重新整理與學習的契機。香港法律制度提供了公平透明的破產機制,讓債務人有機會重建生活與信用。只要遵守法律規定、誠實申報資產,並積極規劃未來,四年後即可迎接真正的財務自由與新開始。
